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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说】七种武器:名单与等级的比较分析

源点credit 2020-02-07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道法悠然 Author 道法悠然

源点特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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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治理的“七种武器”中,“记录”、“名单”、“等级”、“分数”、“指数”、“便利”、“约束”等每一种武器各具特点、各有作用,使用方法也各不相同。“一寸长一寸强,一寸短一寸险”,但是“寸有所长、尺有所短”,每一种武器都有它的特性,只有掌握了正确的使用方法,才能如鱼得水用其所长,否则只会用其所短适得其反。

信用监管是信用治理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也是信用治理的手段和工具运用最多的地方。实践中“名单”、“等级”、“分数”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主要抓手,同时受到的关注较多,出现的频次较高,引发的争议较大。之前曾经就“名单”与“分数”之间的差异作过比较,这次重点比较一下“名单”与“等级”,两者在信用监管使用中看似相同、实则不同。悠然从表现形式、适用范围、评价方法、关键参数、相对状态等五个维度,试着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

一是从表现形式上看。“名单”是对行为主体失信行为进行分类,“等级”是对行为主体本身信用状况进行分类。

“名单”只是一种通俗的叫法,通常讲的“黑名单”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特定名词。悠然曾经谈过对“名单”的看法,这里不再赘述。简言之,“名单”本质上是行为清单,通过对行为主体的失信行为分类,以便采取与其行为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从理论上讲,“名单”认定通常分为三类失信行为清单:一是严重失信行为清单,比如原国家工商总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是一般失信行为清单,比如原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三是轻微失信行为清单,比如上海市正在探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等级”是对行为主体的综合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便实时了解和分类施策。“等级”评定通常将行为主体的综合信用状况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国家海关总署将通关企业信用等级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MCD五个等级,上海在一些行业领域中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红黄绿灯三个等级。

二是从适用范围上看。“名单”适用于专业监管领域,“等级”适用于综合监管领域。

专业监管是指行业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为主体从事某种专业行为的监管方式。监管重点是根据相关业务管理法律法规对行为主体违背职业道德、违反行规行约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据此作出相应处罚等。专业监管领域包括工商、纳税、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社保等行业领域。

综合监管是指政府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行为主体的综合信用状况采取相对应的差别化措施的监管方式。监管重点是根据实时掌握的行为主体信用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综合监管领域包括一网通办、专项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进出口通关、人才引进等。

三是从评价方法上看。“名单”采取的是定性评价方法,“等级”采取的是定量评价方法。

“名单”认定需建立在专业行为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由行业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为主体失信行为的失信程度进行定性。“名单”的认定过程就是行业领域业务主管部门的履职过程。专业行为合规性审查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依据相关业务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监管经验进行判定,并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或频次,制定行业领域失信行为分类标准,一般将失信行为的失信程度分为严重、一般、轻微等。

“等级”评定是对主体综合信用状况的定量分析,需要评价主体全面了解行为主体自身各方面情况,以及其在各个行业领域的违法违规违约情况,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综合考虑所有指标涉及的参数和变量的变化情况。“等级”评定需要依托市场化、专业化的第三方信用评估企业,运用数学模型和信用科技进行信用风险量化,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从关键参数上看。“名单”认定不受行业领域专业行为以外因素的影响,“等级”评定则受综合因素影响。

“名单”认定属于条件管理的一种类型。认定参数只跟行业领域的专业行为有关,列入“名单”只要符合行业领域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条件之一即可,不会考虑专业行为以外的参数和变量,因此不受失信行为以外行为主体的其他因素影响。比如,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中,任何一家企业只要存在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即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不会因为不同企业的规模大小、行业类别以及在其他行业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等因素而改变。

“等级”评定属于积分管理的一种类型。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主体各方面的因素,按照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以及相关性原则,设计复杂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每一个评价指标设置不同权重,评价结果会受多种参数和变量的影响。比如,在专项资金扶持中,不同行业领域同样一条罚款1万的行政处罚记录,可能就会因为申报企业规模、所属行业、初犯屡犯、行业相关性等因素带来不同的影响。

五是从相对状态上看。“名单”相对是静态的,“等级”相对是动态的。

“名单”认定是行业领域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监管的需要,对行为主体从事某种失信行为的定性分析,是对行为主体失信行为一次性主动认定的结果。“名单”一旦认定,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唯有当行为主体的失信行为主动修复后,才会引起“名单”的变化,且变化是确定的即退出名单。

“等级”评定是政府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综合监管的需要,可以及时了解和跟踪掌握行为主体的综合信用状况。“等级”评定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等级”评定结果产生后,还会根据指标体系涉及的不同参数和变量数值的变化,实时动态调整。“等级”动态调整的方向是不确定的,等级既可正向增长也可负向增长。政府综合管理部门需要实时掌握等级的动态变化情况,并据此调整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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